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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知識點:決定和執(zhí)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4/26 15:56:1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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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知識點

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zhí)行

(一)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

1.查明事實原則

2.事先告知權利原則

3.保障陳述申辯權原則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

1.簡易程序

1)適用情形: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2)程序:決定書當場交付,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一般程序:立案→調(diào)查、取證→做出決定

1)調(diào)查: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2)決定:處罰決定;(輕微或不成立)不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

3)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nèi)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

1)適用情形: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較重的行政處罰。

【注意】審計署規(guī)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處以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金額5%以上且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的罰款是較大數(shù)額罰款。

2)行政機關作出前述行政處罰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行政機關應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3)具體程序

①當事人要求聽證,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nèi)提出;

②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③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④聽政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diào)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三)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原則

1.自覺履行和強制執(zhí)行相結合的原則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2)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停止執(zhí)行的原則

3.決定罰款與收繳罰款相分離的原則

1)除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2)在簡易程序中,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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