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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7日發(fā)布通知,要求各市州人事考試管理機構須在2017 年3月3日前完成考后復核工作,同時向省人事考試中心報送加蓋人社局和人事考試機構公章的合格人員統(tǒng)計表。
青人社廳便函〔2017〕92號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做好2016年度經濟專業(yè)資格考試復審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jù)國家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經濟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結果復審工作有關要求,為確保全省2016年度資格復審工作按時、順利開展,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復審機構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本地區(qū)(含區(qū)、縣)資格復審工作,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人事考試管理機構具體承辦本地區(qū)(含區(qū)、縣)考生的資格復審工作。各市州人事考試管理機構地址及具體聯(lián)系方式見附件1.
二、復審時間:各市州人事考試管理機構須在2017 年3月3日前完成考后復核工作,同時向省人事考試中心報送加蓋人社局和人事考試機構公章的合格人員統(tǒng)計表(附件2)。
三、復審程序
(一)考生本人登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網站首頁“下載專區(qū)”下載并填寫《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復審表》參加復審。復審通過后,憑此表辦理證書。
(二)考生攜帶以下資料前往所在考區(qū)人事考試管理機構進行復審:
1.所在單位出具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的《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復審表》各1份。
2.準考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3.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報名時所填寫的畢業(yè)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四、復審條件
各復審機構要按照國家現(xiàn)行經濟專業(yè)中初級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對復審人員的學歷、資歷以及相關證件、證書、證明認真審核。
五、其他事項
(一)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所屬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組織開展復審工作,確保全省資格復審相關數(shù)據(jù)按時報送。
(二)考生務必要在2017年2月28日前向所在考區(qū)復審機構提交復審資料,辦理資格復審手續(xù)。按照國家規(guī)定,凡逾期未提交資料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逾期和資格審核未通過的人員將不予核發(fā)證書。同時,相關考試費用一律不予退還。
(三)對提交虛假報名信息的考生,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同時,追究對審核把關不嚴所在考區(qū)人社部門和考生單位責任。
(四)各市、州人社部門和考試管理機構在復審過程中遇到相關問題,可及時與省人社廳和省人事考試中心聯(lián)系:
省人社廳專技處聯(lián)系電話:0971-8258150
省人事考試中心聯(lián)系電話:0971-8258583
附件1
2016年經濟專業(yè)資格考試復審機構名單
所在考區(qū) | 復審機構 | 聯(lián)系電話 |
西寧市 | 西寧市人事考試中心 | 0971-6163404 |
海東市 | 海東市人事考試中心 | 0972-8689286 |
海西州 | 海西州人社局事業(yè)科 | 0977-8222882 |
格爾木市 | 格爾木市人才交流中心 | 0979-8418629 |
海北州 | 海北州人事考試中心 | 0970-8645669 |
海南州 | 海南州人社局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科 | 0974-8512774 |
黃南州 | 黃南州人事考試中心 | 0973-8726021 |
果洛州 | 果洛州人社局事業(yè)科 | 0975-8384835 |
玉樹州 | 玉樹州人事考試中心 | 0976-8826922 |
石油局 | 青海油田公司人事處 | 0937-8922385 |
報考級別 | 報考人數(shù) | 達到分數(shù)線人數(shù) | 復審通過人數(shù) | 通過率 |
中級 | ||||
初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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