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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廣義的合同解除,包括狹義的合同解除和協議解除。我國《合同法》采用的是廣義的合同解除。因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于協商、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
(二)合同解除的特點
(1)合同解除以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合同為前提。如果當事人之間一開始就不存在合同關系,那么就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問題;當事人之間原來存在合同關系,但合同關系已經消滅的,也不發(fā)生合同解除。當事人之間只有存在有效合同才存在合同解除,即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發(fā)生合同的解除。
(2)合同解除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是,在具備了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以滿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合同解除的條件,既可以是法律規(guī)定的,也可以是當事人約定的。法定解除條件就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各種條件;約定解除條件就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條件。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協商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是一種消滅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在具備了合同解除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當事人解除合同必須實施一定的行為,即解除行為。該解除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僅有合同解除的條件,而沒有當事人的解除行為,合同不能自動地解除。解除合同的行為,既可以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也可以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三)合同解除的種類
(1)協議解除。協議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但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通過協商而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但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于雙方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和協議解除雖然都是當事人的意志反映,都是通過合同的形式實現的,但是,兩者適用的條件是不同的。約定解除事先已經確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協議解除則不需要什么條件,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但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相同,屬于單方解除合同的方式。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在條件具備時,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的行使
(1)解除權的行使方式。解除合同,原則上只要符合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方當事人只需向對方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即發(fā)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還必須按照規(guī)定辦理。如果采用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對方有異議的,應當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的效力。
(2)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該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解除權人遲遲不行使解除權對債務人十分不利,因為此時債務人的義務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如果繼續(xù)履行,一旦對方解除合同,就會給自己造成損失;如果不履行,而合同又沒有解除,他此時仍然有履行的義務。所以,解除權要盡快行使,盡量減少合同的不確定性。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將產生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消滅合同的效力。效力消滅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合同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2)合同已經履行的,要求恢復原狀。
(3)合同已經履行的,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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