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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校小編根據(jù)往年經(jīng)濟師試題整理了中級經(jīng)濟師財政稅收專業(yè)??嫉囊恍┲R點,希望對您備考2016年中級經(jīng)濟師有幫助!
【試題】具有穩(wěn)定經(jīng)濟功能,被稱為“自動穩(wěn)定器”的稅種是()
A.增值稅
B.消費稅
C.房產(chǎn)稅
D.所得稅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政府間收入的劃分。所得稅采用累進稅,具有穩(wěn)定經(jīng)濟功能,被稱為“自動穩(wěn)定器”。參見教材P262.
【知識點擴展】
政府間收入的劃分
由于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稅收收人占財政收人的比重都在90%以上,所以劃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收人就主要體現(xiàn)在稅收收人的劃分上。
(一)稅收收入劃分的原則
(1)效率原則。該原則以征稅效率的高低作為標準來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宜于中央集中征收的歸人中央收人,相反,則劃為地方收人。如土地稅或財產(chǎn)稅,由于地方稅務人員比較了解當?shù)厍闆r,由地方政府征收這些稅就比較方便且有效率,因此,土地稅或財產(chǎn)稅一般劃為地方稅。
(2)適應原則。該原則是以稅基的寬窄為標準來劃分中央與地方收人。稅基寬的稅種歸中央政府,稅基狹窄的稅種歸地方政府。例如增值稅,稅基廣泛,就應屬于中央稅;房產(chǎn)稅因為其稅基存在于房屋所在區(qū)域,較為狹窄,所以應為地方稅。
(3)恰當原則a該原則以稅收負擔的分配是否公平作為標準來劃分中央與地方收人。稅種歸哪一級政府,要看哪一級政府更能保證稅收負擔的公平分配。例如,所得稅是為了使全國居民公平負擔稅收而設立的,這種稅如由地方政府來征收,就難以達到上述目標,所以,所得稅劃歸中央政府,才符合恰當原則。
(4)經(jīng)濟利益原則。該原則以增進經(jīng)濟利益為標準來劃分中央與地方收人。稅收究競歸屬哪級政府,應以便利經(jīng)濟發(fā)展,不減少經(jīng)濟利益為標準。如增值稅、消費稅劃歸中央,可以使貨物在全國范圍內(nèi)暢通無阻,有利于組織生產(chǎn)。反之,如果將其歸于地方政府,則同一貨物每到一地,均要征一次稅,致使成本增加,不利于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的形成和經(jīng)濟發(fā)展。
(二)稅收收入劃分的方式
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稅收收入劃分,也被稱為“稅收分割”,它有多種方式,具體地說,主要包括分割稅額、分割稅率、分割稅種、分割稅制和混合型五種類型。
(1)分割稅額。分割稅額是指先統(tǒng)一征稅,然后再將稅收收人的總額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加以分割,這種方式又可稱為收入分享。我國改革以前曾經(jīng)實行的“總額分成”,其做法實際上就屬于這種方式。
(2)分割稅率。分割稅率是一種按稅源實行分率計征的方式,即由各級財政對同一課稅對象按照不同的稅率征收。此類方式又可進一步劃分為兩種:①上級政府對某一稅基按照既定比率征稅并將稅款留歸本級財政之后,再由下級政府采用自己的稅率,對相同的稅基課征稅收且自行支配該稅收款項(下級政府亦可在上級政府征稅的同時或之前按自己的稅率對同一稅基征稅)②上級政府在對某一稅基采用自己的稅率對同一稅基課征,而后將這種稅款發(fā)給下級政府。在稅收術語中,稱后一種方式為“稅收寄征”。
(3)分割稅種。分割稅種是在稅收立法權、稅目增減權和稅率調(diào)整權等稅收權限主要集中于中央的條件下,針對各級政府行使職能的需要,綜合考慮各個稅種的特征以及收人量等因素,把不同稅種的收入分割給各個級次的政府財政,即按稅種劃分收入范圍,確定哪些稅種舊中央,哪些稅種歸地方,哪些稅種由中央與地方共享。但在這種方式下,地方政府不享有等同于中央的稅收立法權。
(4)分割稅制。分割稅制是指分別設立中央稅和地方稅兩個相互獨立的稅收制度和稅收管理體系,中央與地方均享有相應的稅收立法權、稅種的開征和停征權、稅目的增減權和調(diào)整權,并且有權管理和運用本級財政收入。當然,盡管兩級稅收體系相對獨立,但它們之間又是相互銜接和相互補充的,而不可能截然分開。
(5)混合型?;旌闲褪侵冈诙愂辗指钪芯C合運用上述四種方式中兩種以上的做法而形成的一種中央與地方稅收體系。例如,在以分割稅制為主的情況下,輔之以對某一個或某些稅種的收人實行共享的方式;或者以分割稅制為主,同時中央和地方政府也對某一個或某些稅源實行分率計征。在現(xiàn)代經(jīng)濟社會條件下,一個國家分割稅收時所采取的方式往往不是純而又純的前四種方式,而通常采取浪合型的稅收分割方式。
某些看起來與稅收并無關聯(lián)的稅收優(yōu)惠措施,如稅收扣除、稅收抵免和稅收免征等,有時也可以成為事實上的稅收分割方式。例如,如果在計算納稅人的中央稅應稅收人時,允許從已調(diào)整的總收人中扣除大部分已對地方政府繳納的稅額,那么這種稅收扣除就可以被看作是對稅收的一種分割。與此相類似,稅收抵免措施容許納稅人用對地方政府的納稅額抵付對中央政府的納稅額,稅收免征措施允許對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中央所得稅,這些方式無疑都會客觀地產(chǎn)生分割稅收的功效。
(三)稅收收入劃分的具體做法
稅收收入是政府財政支出的前提和保證。只有稅收收人充裕財政支出項目才有保障,政府才能更好地行使其事權,履行其職能,因此,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政府間稅收收入的劃分。歸納起來'政府間稅收收入劃分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具體做法有:
(1)將與穩(wěn)定國民經(jīng)濟有關的稅種以及與收入再分配有關的稅種,劃歸中央政府,如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所得稅適于采用累進稅,具有穩(wěn)定經(jīng)濟功能,被稱作“自動穩(wěn)定器”。即當國家經(jīng)濟快速增長時,個人和公司的收人增加,平均稅率便隨之上漲。稅率的上升會抑制投資供給的過快增長,從而防止經(jīng)濟過熱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當國家經(jīng)濟衰退時,個人和公司的收人下降,平均稅率也隨之下降,這將直接刺激投資供給的增長,從而促進經(jīng)濟復蘇。由于穩(wěn)定宏觀經(jīng)濟屬于中央政府的職責,那么用于穩(wěn)定經(jīng)濟的稅種也應歸于中央政府。
再從所得稅的調(diào)節(jié)收人分配的功能來分析,由于所得稅一般來說是累進稅,收人較高的個人和地區(qū)所適用的平均稅率較高,收入較低的個人和地區(qū)所適用的平均稅率較低,因而所得稅可以達到對收人進行再分配的效果。由于收人再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央政府的職責,因而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的稅種也應歸于中央政府。
(2)將那些稅基流動性大的稅種劃歸中央政府。如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增值稅、銷售稅和遺產(chǎn)贈與稅等。這些稅種如果劃歸地方政府,各地稅率不一,便會引起稅基的非正常流動,出現(xiàn)“稅收桂地”效應。居民會流向個人所得稅、增值稅、銷售稅和遺產(chǎn)贈與稅較低的地區(qū),公司會遷移到公司所得稅較低的地方。這種稅基的非正常流動并不能夠反映資源配置的優(yōu)化,而是地區(qū)間稅率差異的人為結果。另外,如果公司所得稅完全劃歸地方,會形成各地稅率不一的格局,一些企業(yè)則通過轉讓定價將利潤轉移到稅率低的地區(qū)。
(3)對于那些與自然資源有關的稅種(如資源稅),如果在地區(qū)間分布不均勾'則應該劃歸中央政府,以免導致地區(qū)間稅源的不平衡。但如果某些自然資源在地區(qū)間分布均勾,由于稅基不可流動,則更適合于劃歸地方政府。
(4)將進出口關稅和其他收費全部劃歸中央政府。
(5)將那些稅基流動性較小的、稅源分布較廣(不易統(tǒng)一征收)的稅種,如房產(chǎn)稅、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等劃歸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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