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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49:勞動爭議當事人和舉證責任(1)
一、勞動爭議當事人
1.用人單位
2.職工
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①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②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fā)生的,合并后單位為當事人。分立為若干單位,分立前發(fā)生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權利義務不明確,分立后單位均為當事人。
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決定提前解散、歇業(yè),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將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④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jīng)營者發(fā)生爭議,依法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fā)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jīng)營者作為當事人。
3.第三人
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訴訟活動或者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仲裁、訴訟活動。
條件:
①須在仲裁訴訟活動已經(jīng)開始、尚未結束時參加;
②須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③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目的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
4.代理人
(1)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2)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
(3)無法定代理人,由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
(4)勞動者死亡,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wǎng)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官方網(wǎng)站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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