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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師 · 知識產權精選知識點】植物新品種權取得、保護期限、終止及無效和侵權責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植物新品種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銷售:
①以買賣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移他人;
②以易貨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移他人;
③以入股方式將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轉移他人;
④以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簽訂生產協(xié)議;
⑤以其他方式銷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植物新品種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育種者許可銷售:
①育種者自己銷售;
②育種者內部機構銷售;
③育種者的全資或者參股企業(yè)銷售;
④農業(yè)農村部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植物新品種實施細則(農業(yè))》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新品種命名:
①僅以數字組成的;
②違反國家法律或者社會公德或者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③以國家名稱命名的;
④以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命名的;
⑤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際國內知名組織及標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⑦屬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屬或者種的已知名稱的;
⑧夸大宣傳的。
1.宣告品種權無效的情形
(1)已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不具備新穎性;
(2)已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不具備特異性;
(3)已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不具備一致性;
(4)已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不具備穩(wěn)定性。
2.宣告品種權無效的
(1)被宣告無效的品種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2)宣告品種權無效的決定不具有追溯力
(3)對品種權人的惡意或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處理:
因品種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賠償。如果品種權人或者品種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人或者受讓人返還使用費或者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品種權人或者品種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人或者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費或者轉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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