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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損失稅前扣除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傅文芝| 提問時間:2023 08/2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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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會計師
一、債務重組損失稅前扣除的條件是什么? 1、債務重組損失稅前扣除的條件為債權人受讓的現(xiàn)金資產(chǎn)低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且該差額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其他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未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當期損失; (2)債務人以非現(xiàn)金資產(chǎn)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xiàn)金資產(chǎn)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大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債務人發(fā)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債務人因債務重組形成的資本公積,應全額確認當期所得。當以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抵償債務時,如果會計上形成的資本公積小于資產(chǎn)轉讓所得,應以資產(chǎn)轉讓所得確認重組業(yè)務所得。
2023 08/24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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