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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準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債務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根據債務重組方式,分組披露債務賬面價值和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二)債務重組導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 如果進行債務重組,附注中是否要強制披露此債務重組業(yè)務? 如果需要強制披露,債務賬面價值,是否等于欠款的本息和? 重組相關損益是否等于"其他收益---債務重組收益"? 所有者權益增加額,如果減少,是否以"負數"進行披露?

BeiBeiN| 提問時間:2021 12/08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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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需要披露的; 2.等于本息和 3.對于債務人,需要將重組利得或損失計入其他收益。 4.可以
2021 12/08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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