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商場,黃金珠寶零售環(huán)節(jié)需繳納消費稅,如銷售時10000元抵扣500元,客人實際支付9500元,500元的部分賬務處理是視同銷售,那么消費稅的計稅基礎是按10000/1.13作為計稅依據,還是9500/1.13作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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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1.13作為計稅依據
銷售折扣
2024 12/06 18:41
郭老師
2024 12/06 18:41
增值稅也是按照9500/1.13來的
84784958
2024 12/06 18:45
但是用券抵扣的部分,也是視同銷售,這個可以扣除嗎?有沒有支持的法條呢
郭老師
2024 12/06 18:53
不是買的時候發(fā)生的,要不就是商業(yè)折扣
按折扣之后來確認收入
這個不需要視同銷售的
84784958
2024 12/06 19:01
我們是賣方,已經把500元部分視同銷售,就想問問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郭老師
2024 12/06 19:11
也是按照折扣之后不含稅銷售額8500/1.13
消費稅按這個
郭老師
2024 12/06 19:11
9500/1.13
是按照這個來的,剛才寫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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