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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是什么意思,舉例子

84784959| 提問時間:2024 08/31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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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艷紅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民法典》實務分享: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出借5萬元給被告許某,被告張某表示如果許某到期無法償還,由張某償還。被告許某到期未還,原告起訴兩被告。一審法院在審理中作出以下三點認定:第一,張某是一般保證人,有權行使先訴抗辯權。第二,不可在處理主債務同時處理一般保證債務。第三,因原告未曾向許某起訴,未有生效判決和執(zhí)行裁定,故無法適用更換住址導致履行債務發(fā)生巨大困難的除外責任。據此,一審法院駁回陳某對張某的訴請。二審維持原判。 二、律師點評 關于該案的認定,第一,系一般保證人專屬的先訴抗辯權,又稱為檢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 第二,認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5條的規(guī)定相左。該條允許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法院一并處理,但需要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認定系一般保證的除外責任,將債務人的特定情形推定為構成法律所規(guī)定的“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
2024 08/31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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