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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購進的存貨過了保質期,進行報廢處理后,是否需要進項轉出?有沒有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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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當前的增值稅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購進的存貨如果因為超過保質期而進行報廢處理,通常情況下不需要進行進項稅額轉出。這一規(guī)定有其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包括《2009年1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問題解答》和《安徽國稅明確若干增值稅政策的執(zhí)行和管理問題》等。
非正常損失的定義:
增值稅中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或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的貨物或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的情況。
政策依據:
根據《2009年1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問題解答》和《安徽國稅明確若干增值稅政策的執(zhí)行和管理問題》(皖國稅函[2008]10號),納稅人因庫存商品超過保質期而需銷毀處理的,可視為正常經營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因此不需要做進項轉出處理。根據浙江12366中心的答復,企業(yè)因產品質量原因或產品滯銷過期而主動銷毀的貨物,不屬于管理不善導致的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無需轉出
2024 08/28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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