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答疑老師您好,我有點學糊涂了,來請求解析。我的問題是:關于物權法 特殊動產(chǎn):交付生效+登記對抗;合同法 特殊動產(chǎn),“一物多賣”的所有權歸屬:交付>登記>合同。合同法這么規(guī)定,那物權法的“登記對抗”豈不是成了空話?那還登記對抗個寂寞?

84784970| 提問時間:08/13 08:24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
廖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律師從業(yè)資格,稅務師,中級經(jīng)濟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08/13 08:29
廖君老師
08/13 08:49
您好,1.物權法第四項的規(guī)定只是確認了交付具有優(yōu)先于登記的效力,受領交付的一方有權請求登記機關撤銷對其他買受人的登記行為,而給自己辦理過戶登記。 善意第三人的存在永遠有個前提就是無權處分,就是說無權處分人的存在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否則就是有權處分,就不會存在善意取得,更不會有善意第三人的存在可能。這樣的話就很明白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條整體都在強調(diào)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如何移轉所有權,而特殊動產(chǎn)的登記對抗原則必須適用于存在無權處分人存在的情形下。如果存在無權處分人,那么就存在優(yōu)先適用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規(guī)定的可能性。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司法解釋出發(fā)點立足于維護誠實信用原則,限制出賣人的多重出賣標的物的行為,同時為法院在裁判特殊動產(chǎn)多重買賣案件時提供了判斷依據(jù),即交付在先、登記次之、合同成立在后的順序它想解決的是買賣合同過程中所有權移轉時多重買賣合同均有效時優(yōu)先適用的規(guī)則問題,是給法官在解決所有權歸屬問題提供了方便。
84784970
08/13 09:05
所以,總結下來:登記對抗適用前提條件是:存在無權處分人%2b善意取得情形下,那就可以考慮等級對抗了。而交付>登記,適用的是都屬于“有權處分”人,只不過這個有權處分人他貪心瞎處分,所有權的歸屬順序。 我總結的對嗎?
廖君老師
08/13 09:06
您太棒了,我也記下了,謝謝您的分享
描述你的問題,直接向老師提問
0/400
      提交問題

      您有一張限時會員卡待領取

      00:10:00

      免費領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術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問題可以直接問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