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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我們有個香港的律所想在國內設立一個駐粵代表機構,幫一些國內的客戶咨詢香港的律師業(yè)務,國內的客戶打錢到駐粵代表機構,駐粵代表機構再打款回總所(香港的律師行),這樣是否可以?有什么涉稅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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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香港的律所可以在國內設立駐粵代表機構,但需要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操作。
根據(jù)《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jīng)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xié)議十以及廣東省的相關試點工作方案和實施辦法,內地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xié)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
你的描述中存在一些不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按照規(guī)定,應當是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而不是香港律所直接在國內設立駐粵代表機構并收款。
內地客戶的款項應支付給與之簽訂服務合同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再由內地律師事務所按照合作協(xié)議與香港律所進行費用結算等相關事宜。
在這個過程中,涉及的涉稅風險主要包括:
1.稅務申報和繳納:相關款項的收支需要按照中國的稅收法規(guī)進行準確的申報和納稅。內地律師事務所和香港律所都需要根據(jù)各自的稅務義務,正確計算和繳納相應的稅款。
2.增值稅處理:確保增值稅的計算和繳納符合規(guī)定,特別是涉及跨境服務的增值稅處理。
3.所得稅問題:包括內地律師事務所和派駐律師的所得稅,以及香港律所可能涉及的相關稅務問題。
07/22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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