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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chǎn)瀝青銷售及攤鋪可以合并開9%稅率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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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自產(chǎn)瀝青銷售及攤鋪不可以合并開9%稅率的發(fā)票,而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公告)的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這里的自產(chǎn)貨物泛指所有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自產(chǎn)貨物;瀝青攤鋪屬于建筑服務。
因此,銷售自產(chǎn)的瀝青應適用13%的稅率,提供攤鋪服務應適用9%的稅率。如果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目前是優(yōu)惠征收率1%或免稅)。
例如,銷售自產(chǎn)瀝青取得收入1000元,提供攤鋪服務取得收入500元(均為不含稅金額),會計分錄如下(不考慮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
銷售瀝青時:
借:銀行存款等 113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瀝青銷售 1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1000×13%)
提供攤鋪服務時:
借:銀行存款等 545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攤鋪服務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5(500×9%)
07/17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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