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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于6月10日向李麗發(fā)出愿以每套79元的優(yōu)惠價(市場價99元)出售20套護膚品的要約,要約有效期7天。李麗愿意購買10套該護膚品,于7月10日將承諾送達王曉處。因該護膚品熱銷,產(chǎn)品脫銷,王曉未做任何表示,逾一個月,李麗未得到消息,與王曉發(fā)生爭議。問題:(1)李麗的通知是否為有效的承諾?為什么?

84784989| 提問時間:06/20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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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您好,李麗的通知不是有效的承諾。 原因:王曉發(fā)出的要約有效期是 7 天,從 6 月 10 日起算,那么有效期截止到 6 月 16 日。而李麗在 7 月 10 日才將承諾送達王曉處,已經(jīng)超過了要約規(guī)定的有效期,此時該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構(gòu)成有效的承諾。
06/2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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