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一般納稅人建筑公司,一個跨地市新項目,有幾個員工是今年3月份入職的,但是3、4月項目沒有給財務提供新入職員工信息,3、4月份財務都沒有報這些人4月的個稅,5月初報4月個稅時候才增加申報的,5月他們就離職了,那離職的員工前面少報了一兩個月個稅,可不可以在他們離職后多報一兩個月呢,這樣總月數(shù)才能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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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這個不可以的,你入職日期填寫3月份不就行。
06/05 08:53
84785016
06/05 09:01
那入職日期填3月,那只有4月申報了個稅,工資的扣除標準是多少呢
郭老師
06/05 09:02
你要申報幾月份的?如果在這個月申報的話,所屬期是5月份,那累計扣除費用是15000。
84785016
06/05 09:12
老師好,那我是不是應該在5月申報4月時候就把3、4月的工資合計一起填入,可是我4月只填了一個月是工資,沒填的那個月咋辦呀
郭老師
06/05 09:14
5月份申報的,是4月份發(fā)下去的,發(fā)放的次月才申報個稅呀。
84785016
06/05 09:15
我們暫時項目沒有回款都沒發(fā)
郭老師
06/05 09:15
你好
那就零申報的。
84785016
06/05 09:17
老師好,個稅0申報是工資0,還是個稅0
郭老師
06/05 09:17
你好,工資收入填寫0。
84785016
06/05 09:19
為什么呢,是按計提的工資先報個稅還是按發(fā)放的工資報個稅
郭老師
06/05 09:20
規(guī)定
依據(jù)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fā)放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次月15日內辦理申報。
2、如果扣繳單位前期未按上述規(guī)定操作,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當月申報并繳納”的情況,那么就需要將扣繳申報期限調整為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后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3、如果沒有按照稅法規(guī)定期限申報,當2019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扣繳單位申報期限有差異,就會產生數(shù)據(jù)歸集交叉,對納稅人按規(guī)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有所影響。
84785016
06/05 09:24
老師好!我們工資一直都是等項目回款時候才發(fā),那如果按發(fā)放工資才申報,會有好幾個月都沒有工資,發(fā)的那個月會有好幾萬,所以我們一直按計提的工資申報個稅
郭老師
06/05 09:25
只要在12月份之前發(fā)放個稅不影響。
郭老師
06/05 09:25
這跨年發(fā)放的話,就影響個人交個稅的。
84785016
06/05 09:26
經常會跨年,老員工甚至跨幾年
郭老師
06/05 09:28
那就影響繳個稅了
84785016
06/05 09:29
老師好!,那咋辦呀
郭老師
06/05 09:33
那你跟你老板說一下的這個影響人家交個稅,在年底12月份之前究發(fā)下去。
84785016
06/05 09:34
老師好,那是不是哪個月發(fā)的,就哪個月的次月申報個稅,一直沒發(fā)的,次月都是0申報
郭老師
06/05 09:35
是的對的是的對的是的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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