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可變對價400元,第一次計算AB的收入使用了,第二次計算B和C的時候可變對價490怎么不使用?20x9年3月1日,企業(yè)預計有權收取的可變對價的估計金額由400元變更為490元,該金額符合計入交易價格的條件。甲公司認為該增加額與合同變更前已承諾的可變對價相關。為什么不是600+80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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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你好,第二次計算的時候應該是B,C之間的分攤,還未涉及到可變對價,等到3.1日重新估計的可變對價是和變更前相關的,就是說這個可變對價增加部分要在A,B之間分攤,
04/26 16:49
瀟灑老師
04/26 16:50
相當于追溯回去,先把這個可變對價增加的90萬在A,B之間分攤后,B分的部分再在B,C之間分攤,分攤的依據(jù)是單獨售價,而不是合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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