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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36號 我發(fā)的說就是 看 3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guī)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財稅〔2007〕127號 各省四、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12個月不能免稅,所以到底是12個月,還是36個月?

84785002| 提問時間:2024 03/25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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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你好 36個月內 三年內
2024 03/25 07:11
84785002
2024 03/25 07:12
那為什么上面那條是12個月,什么意思,
郭老師
2024 03/25 07:12
你好 失效了 作廢了
84785002
2024 03/25 07:17
額,2007,127號文里,哪條沒作廢啊
84785002
2024 03/25 07:18
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財稅〔2007〕12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現(xiàn)將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84785002
2024 03/25 07:19
一、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84785002
2024 03/25 07:19
二、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現(xiàn)行規(guī)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三、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四、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12個月內不得申請免稅。
84785002
2024 03/25 07:19
五、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六、本規(guī)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
郭老師
2024 03/25 07:47
條款失效還沒作廢嗎? 就是作廢了
84785002
2024 03/25 07:53
聽說不是條款里其中第四條作廢了嗎?全廢了?那新條款是什么
郭老師
2024 03/25 07:57
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財稅〔2007〕127號 各省、自 上面條款失效 2016 36號文件 36個月 就是作廢了 不適合了
84785002
2024 03/25 08:02
2007第127號文里面,只有第四條這一條作廢了,其中其他的,還是可以使用的對嗎?
郭老師
2024 03/25 08:03
你好對的 是這個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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