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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安排尚有4年勞動合同期限的職工張某去北京參加技術培訓,為其提供了10萬元的培訓費用,并與其簽訂了服務期協(xié)議。雙方約定,培訓期3個月,張某培訓結束后須在甲公司工作滿5年。 請問5年的服務期的約定因超過勞動合同剩余期限 是否有效。

84784989| 提問時間:2024 03/2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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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甲公司為張某提供了10萬元的培訓費用,并與其簽訂了服務期協(xié)議,要求張某在培訓結束后在甲公司工作滿5年。然而,張某與甲公司的勞動合同剩余期限只有4年。 關于服務期協(xié)議與勞動合同剩余期限的關系,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服務期的約定應當與勞動合同剩余期限相匹配。換句話說,服務期的長度不應超過勞動合同的剩余期限。這是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防止企業(yè)通過服務期協(xié)議對員工進行不合理的約束。 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甲公司與張某約定的5年服務期確實超過了勞動合同的剩余期限?;谏鲜龇梢?guī)定,這部分超出勞動合同剩余期限的服務期約定是無效的。
2024 03/2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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