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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3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甲公司的資產、負債進行了清理,2017年6月5日,甲公司曾經將企業(yè)一套價值200萬元的設備以50萬元轉讓給丙公司,該轉讓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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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虛構債務或者承認虛構債務的;
5.放棄債權的。
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50萬元的價款,甲公司轉讓設備的行為屬于“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行為”,因此,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甲公司轉讓設備的行為是違法的
2023 12/2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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