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對一筆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貨物已交付買方,但尚未收到合同約定收款日期未收款,會計上已確認收入,增值稅未確認收入。 這個是否存在合理性問題請說明理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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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義務(wù)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dāng)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dāng)天;
2023 12/2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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