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的開戶銀行為P銀行,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員工張某攜帶一張公司簽發(fā)的出票日期為2018年4月1日,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均空白的轉賬支票赴乙公司洽談業(yè)務,為支付貨款,張某在支票上填寫金額15萬元后交付乙公司,同時補記乙公司為收款人。當日,為償還所欠丙公司勞務費,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在背書欄內(nèi)記載了“不得轉讓”。4月2日,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4月15日丁公司持票到P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丁公司擬行使追索權以實現(xiàn)票據(jù)權利。 問:(1)該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哪些? (2)該支票未記載金額和收款人名稱,是否影響支票的效力?為什么? (3)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4)丁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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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你好,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是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P銀行,收款人乙公司
2023 12/14 18:07
聶小芹老師
2023 12/14 18:08
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①表明“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若出票人記載了付款人支付票據(jù)金額的條件,即應認為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支票無效);
③確定的金額(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使用);
④付款人名稱;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簽章
聶小芹老師
2023 12/14 18:09
未記載收款人名稱和金額不影響的
聶小芹老師
2023 12/14 18:10
現(xiàn)金支票不可以轉讓,題目中為轉賬支票是可以轉讓的
聶小芹老師
2023 12/14 18:11
背書人在票據(jù)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委托收款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jù)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j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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