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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2021年4月:向乙公司銷售貨物取得含稅收入300萬元,交給A運輸公司運輸,代墊運輸費用1.5萬元,運費發(fā)票已轉交給乙公司。另提供物流運輸取得含稅收入40萬元、提供倉儲服務取得含稅收入15萬元。要求:計算上述業(yè)務銷項稅額。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3 10/19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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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首先,我們需要計算甲公司銷售貨物的銷項稅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銷售貨物的銷項稅額為銷售額乘以稅率。 銷售額為300萬元,已知甲公司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因此稅率為13%。 銷項稅額 = 銷售額 × 稅率 = 300 × 13% = 39(萬元) 其次,我們需要考慮甲公司提供物流運輸和倉儲服務的銷項稅額。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銷項稅額為銷售額乘以稅率。 甲公司提供物流運輸取得的含稅收入為40萬元,稅率為9%。因此,銷項稅額為: 銷項稅額 = 銷售額 × 稅率 = 40 / (1+9%) × 9% = 3.3(萬元) 同理,甲公司提供倉儲服務取得的含稅收入為15萬元,稅率為6%。因此,銷項稅額為: 銷項稅額 = 銷售額 × 稅率 = 15 / (1+6%) × 6% = 0.9(萬元) 綜合上述計算結果,甲公司的總銷項稅額為: 總銷項稅額 = 39 + 3.3 + 0.9 = 43.2(萬元)
2023 10/19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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