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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yè)2020年4月1日向乙企業(yè)購人一批原材料,價格為6000000元,增值稅為780000元,貨款及稅款共6780000,原定三個月后付清,甲企業(yè)沒有按期償還債務。雙方于2020年7月29日簽訂債務重組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甲企業(yè)將其持有的一項確認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chǎn)對丙企業(yè)的股票投資和一項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對丁企業(yè)的股權投資來抵償所欠乙企業(yè)的6780000元應付賬款。該金融資產(chǎn)的賬面價值為400000,重組前已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失為10000元,重組當日的公允價值為390000元,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6000000元,重組當日的公允價值為5530000元。2020年7月30日雙方辦理了兩項股權的轉讓手續(xù)。甲、己企業(yè)分別支付7000元、4000元的相關費用。其他相關稅費忽略。《假定乙企業(yè)將受讓的股權投資分為兩種情況: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和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chǎn))。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3 09/22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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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陽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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