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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生產環(huán)節(jié)納稅人按經銷商的對外銷售價格計征消費稅,那經銷商再給批發(fā)商的時候會交稅,那兩次的計稅依據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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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煙生產環(huán)節(jié)納稅人采用代銷方式銷售電子煙的,以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fā)企業(yè)的銷售額(含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電子煙生產環(huán)節(jié)納稅人的計稅價格。
2023 08/02 08:01
薛薛老師
2023 08/02 08:01
2,電子煙生產環(huán)節(jié)納稅人從事電子煙代加工業(yè)務的,應當分開核算持有商標電子煙的銷售額和代加工電子煙的銷售額;未分開核算的,一并繳納消費稅。
84784994
2023 08/02 08:07
這個政策我知道,我問的是經銷商再賣時。。
薛薛老師
2023 08/02 08:14
就是適用第一個吧!
84784994
2023 08/02 08:25
我意思兩次交的計稅基礎是一樣的?
薛薛老師
2023 08/02 08:31
例如,某電子煙消費稅納稅人2022年12月生產持有商標的電子煙產品并銷售給電子煙批發(fā)企業(yè),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為100萬元,該納稅人2023年1月應申報繳納電子煙消費稅為36萬元(100萬元×36%)。如果該納稅人委托經銷商(代理商)銷售同一電子煙產品,經銷商(代理商)銷售給電子煙批發(fā)企業(yè)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為110萬元,則該納稅人2023年1月應申報繳納電子煙消費稅為39.6萬元(110萬元×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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