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6.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6月份發(fā)生如下經濟業(yè)務: (1)6月2日,向A企業(yè)銷售一批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3萬元。貨物已發(fā)出,貨款尚未收到。 (2)6月5日,從B公司購入一批原材料20萬元,增值稅額2.6萬元。 (3)6月10日向C公司銷售一批貨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50萬元,增值稅額6.5萬元。貨物已發(fā)出,貨款尚未收到。(4)6月25日,從D公司購入一項生產設備,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列明價款12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5.6萬元,甲公司開具面值135.6萬元、為期3個月的不帶息銀行承兌匯票予以支付設備款項。 (5)6月27日,把一批貨物用于發(fā)給職工做福利,該批貨物成本10萬元,公允售價20萬元,增值稅率為13%。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分析計算甲公司當月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增值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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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月進項稅額=2.6+15.6=18.2
2.銷項稅額13+6.5+20*13%=22.1? 將自產貨物用作職工福利要視同銷售。
3.應納增值稅稅額。22.1-18.2=3.9
2023 06/03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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