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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受甲公司委派出國參加技術培訓,公司為此支付培訓費用15萬元,培訓前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張某自培訓結束后5年內不得辭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15萬元。張某培訓完畢后在甲公司連續(xù)工作滿2年時辭職,甲公司依法要求張某支付的違約金數額最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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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張某與甲公司簽訂的協議,張某在參加技術培訓之前已經同意了不得在5年內辭職的條款,并且約定違約金為15萬元。但是,如果該條款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那么這個約定就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9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為勞動者辦理工傷、生育、醫(yī)療和其他社會保險。”因此,如果甲公司在簽訂協議時沒有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福利待遇,那么限制其辭職并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條款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假設甲公司已經依法為張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等福利待遇,那么張某需要支付的違約金數額最高也只能是15萬元,因為這是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的合法約定。
2023 04/02 20:24
84784949
2023 04/02 20:25
可以寫一下公式?
CK老師
2023 04/02 20:31
按照協議約定不管什么時候走,五年內離職都是15萬元;但是實務中人性化管理,按照剩余時間賠付,故為15*3/5=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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