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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去年年終獎今年6月發(fā),其中一個職工去年11月離開,今年6月發(fā),個稅申報把他申報成一次性獎金,其他人申報成工資薪金可以不呢

84785003| 提問時間:2023 02/04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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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惠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這是一個典型的計稅問題,職工去年11月離開,今年6月發(fā)放年終獎,那么職工被報稅時,稅政應該如何處理? 以2016年為例,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年終獎個稅實施條例》,當某職工在2016年11月離開申報單位時,職工的本年度年終獎應全部按一次性收入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應把此職工在本年度應發(fā)放的年終獎或年度績效收入及未發(fā)放的部分,單獨放在被離職的職工中進行申報,而不能將其與其他在職職工的申報內(nèi)容混合在一起。
2023 02/04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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