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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3月,某酒廠(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50 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 000元;啤酒開具普通發(fā)票,注明價款22 6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 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21年12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計算該酒廠2021年3月的銷項稅額。 您好老師,請問白酒包裝物不是需要并入銷售額計算嘛 為什么不用加上押金3000呢?啤酒包裝物不是因為沒有逾期不用征收嗎 為什么還需要

84784959| 提問時間:2023 02/01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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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白酒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押金不需要計入銷售額內(nèi),只需要繳納增值稅,而普通發(fā)票的押金需要加入銷售額內(nèi),需要繳納增值稅。 舉個例子,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售糧食白酒,銷售額為120,另外收取押金60元,該公司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120*16%=19.2元。 拓展知識:根據(jù)增值稅的計稅原則,當(dāng)適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wù)時,除發(fā)票注明的稅前價款以外的附加費用不屬于增值稅計稅范圍之內(nèi),故不需要計入銷售額中,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2023 02/01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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