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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列為企業(yè)庫存產(chǎn)成品銷售業(yè)務(稅務機關核定的當月商品每件平均售價為18.5元,單價為不含稅價格),要求計算銷項稅額。(1)銷售給甲公司某商品50000件,每件售價為18元,另外收取含稅運輸費5450元。(2)銷售給乙公司同類商品15000件,每件售價為20.5元,交給A運輸公司運輸,代墊運輸費6800元,運費發(fā)票已轉(zhuǎn)交給乙公司。(3)銷售給丙公司同類商品650件,每件售價為11元(稅務機關認定價格明顯偏低)

84785006| 提問時間:2023 01/29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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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稅額計算如下: (1)銷售給甲公司某商品50000件,每件售價為18元,另外收取含稅運輸費5450元,銷項稅額=(18×50000)×3%+5450×3%=14074.5元。 (2)銷售給乙公司同類商品15000件,每件售價為20.5元,交給A運輸公司運輸,代墊運輸費6800元,運費發(fā)票已轉(zhuǎn)交給乙公司,銷項稅額=(20.5×15000)×3%+(6800+5450)×3%=14074.5元。 (3)銷售給丙公司同類商品650件,每件售價為11元(稅務機關認定價格明顯偏低),以收入稅務機關認定的當月商品每件平均售價18.5元為準,計算銷項稅額的基數(shù)應按18.5×650=1207.5元計算,銷項稅額=1207.5×3%=36.225元。 拓展知識: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實行價稅分離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的計算,必須使用應稅勞務和貨物的實際銷售價格作為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jù),即稅務機關認定的當月商品每件平均售價。如果客戶企業(yè)提供的銷售單價明顯低于當月商品平均售價,則應以當月商品平均售價作為計算銷項稅額的基數(shù)。
2023 01/2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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