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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內沒有發(fā)票 可以開收據做賬 加上報銷人的身份證信息,請問稅法上有這條規(guī)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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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小額銷售額的納稅人,可以開具收據代替普通發(fā)票,但是應當記載貨物名稱、數量、單價、金額、收款人簽章、報銷人的身份證信息等明確的標記。 因此,在稅法上有關于開發(fā)收據,無論是否加上報銷人的身份證信息,均有相應的規(guī)定。
此外,在使用收據進行報銷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收據應當真實可靠,不能變造、偽造;第二,收據應當記載報銷事由,貨物名稱、數量、單價、金額、開票人簽章等明確的標記;第三,收據應當記載報銷人的身份證號、姓名等信息,以驗證是本人報銷。
2023 01/2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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