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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

84785036| 提問時間:2023 01/27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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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額為3000元,稅額為450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額含有增值稅,不含消費稅、殘疾人所得稅等其他稅收。銷售額3000元,其中應(yīng)納增值稅為:3000×15%=450元,即增值稅稅額,應(yīng)納稅額450元。乙公司在發(fā)票上抵扣500元,交稅450-500元=負50元,乙公司在該月可以獲得50元的增值稅減免。 拓展知識:增值稅是中國實行的一種稅收,它主要針對企業(yè)在經(jīng)營活動中取得的利潤而征收。增值稅分為營業(yè)稅和消費稅,營業(yè)稅采取收入性征稅,消費稅采取消費性征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增值稅的稅率為3%、13%、16%、17%、11%、6%。
2023 01/2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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