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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稅的匯算清繳,比如2020年計提5萬的年終獎,在2021年2月才發(fā),2021年3月申報的時候,是直接把這年終獎單獨計算還是并入2021年2月工資申報個稅?2022年4月匯算清繳的時候,申報的年終獎是不是實際歸屬期是2020年的?

84784973| 提問時間:2023 01/22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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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21年3月申報的個稅,由于2020年計提的年終獎在2021年2月才發(fā),所以該年終獎應直接并入2021年2月工資申報個稅。對于2022年4月匯算清繳,其實際歸屬期仍是2020年,因此該年終獎也應歸入2020年個稅匯算清繳。 除此之外,為了避免被追稅,建議當事人應及時參照當年新出臺的稅政政策進行辦理,才能確保個稅申報合規(guī)。當出現(xiàn)違法違規(guī)行為時,必須及時處理,否則將承擔相應的稅收責任和法律責任。
2023 01/22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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