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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19年4月1日,一次性從某設備生產廠家購進了三套不同型號的生產設備甲、乙、丙,其中甲、乙設備購入后即可投入使用,而丙設備則需要安裝后才能投入使用。采購過程中,新華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設備價款800000元、增值稅104000元、裝卸費用5000元;安裝過程中,另支付了丙設備的安裝費用10000元。假定甲、乙、丙設備分別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其公允價值分別為300000元、250000元和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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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新華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以銀行存款支付設備價款800000元、增值稅104000元、裝卸費用5000元以及丙設備安裝費用10000元一次性購入三套不同型號的生產設備甲、乙、丙。購買的三套設備分別滿足固定資產確認條件,且其公允價值分別為300000元、250000元和250000元。
按照增值稅稅法的規(guī)定,新華公司應當對上述購買的設備進行確認,其確認的方式為將價款、增值稅、裝卸費用和安裝費用加總,再減去三套設備的公允價值,得出設備的購置成本為904000元(800000+104000+5000+10000-300000-250000-250000)。
拓展知識:增值稅稅法規(guī)定,新購置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購買價格與取得成本之間最終確定的金額計量,取得成本就是購買價格減去其公允價值。
2023 01/20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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