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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和再追索權區(qū)別是啥啥時候是再追索?

84785020| 提問時間:2023 01/1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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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惠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追索權和再追索權是指一方在審判后,能從另一方獲得欠款或財產的權利。追索權是指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履行審判的義務并從另一方手中收回債權或物權,而再追索權則是指另一方行使追索權之前,該債權或物權由其他人或債務人持有的權利。 追索權是一方對另一方的債權或物權,從審判之后的時間開始擁有的權利。因此,追索權是指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審判的義務,并從另一方手中收回債權或物權。 相比之下,再追索權是在追索權發(fā)生之前,該債權或物權已被其他人或債務人持有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從審判之后開始擁有的權利,而是從債務或物權的時間開始擁有的權利,即在追索權發(fā)生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權利。 總結來說,追索權是從審判之后開始擁有的權利,而再追索權是在追索權發(fā)生之前,該債權或物權就已被其他人或債務人持有的權利。 拓展知識: 以中國法律為例,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在履行義務之前,從第三人處追回所欠之債務;但因當事人拖延履行義務而造成第三人支付欠款的,第三人有權要求當事人撫慰其因拖延履行義務而遭受的損失?!边@條規(guī)定明確了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性質和區(qū)別。
2023 01/19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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