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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一家建材銷售公司,接下項目采購門窗合同。建材公司采購來的是建材原料,給項目開出的品名是門窗成品,這樣開票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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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這樣開票不合理,原因如下: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應當在開具發(fā)票時,準確、清楚地向買方指明貨物或者提供服務的名稱。而此處建材公司采購的是建材原料,給項目開出的卻是門窗成品,因此不符合開票規(guī)定。
2、發(fā)票應當開具在消費者實際收貨的貨物或服務的情況,不應當以銷售商的購買行為為依據(jù)且開具不實發(fā)票。此案例中,建材公司采購的是建材原料,不能開具門窗成品的發(fā)票,與實際行為不符,所以也不合理。
拓展知識:
在開具發(fā)票時,應當遵守以下原則:真實性原則、準確性原則、合法性原則、完整性原則、實時性原則等。發(fā)票是納稅人收支明細的記載憑證,是國家對納稅人稅務行為的證明,發(fā)票的信息必須真實完整,以確保稅務管理的有效性。
2023 01/14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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