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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啤酒生產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八月銷售啤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的銷售額800萬,已收取包裝物押金23.4萬元,本月逾期未退還包裝物押金56.5萬元,假設不考慮進項稅額計算,八月該啤酒廠應納增值稅。

84785020| 提問時間:2023 01/10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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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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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會計實務
某啤酒生產企業(yè)應納8月份增值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款項應納稅款,屬于應稅銷售額。因此,在八月份,該啤酒廠銷售800萬元的啤酒,需要繳納增值稅款。 除了啤酒的銷售額外,該啤酒廠還需要繳納包裝物押金。根據(jù)《增值稅收入管理辦法》,納稅人向客戶收取包裝物押金,押金應按增值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內退還客戶,應當從銷售額中扣除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計入銷售額,即該啤酒廠月應繳稅款應減去2021年8月已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00元,逾期未退還包裝物押金565000元。 總之,該啤酒廠2021年8月應納增值稅款=800萬-234000-565000=7293.6萬元。拓展知識:納稅人如果有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按照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從應納稅款中抵扣。
2023 01/10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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