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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一居民總公司在B國設有一分公司,某納稅年度,總公司在我國取得所得600萬元,在B國分公司取得所得100萬元,分公司適用30%稅率,但因處在B國稅收減半優(yōu)惠期而向B國政府實際繳納所得稅15萬元,我國所得稅稅率為25%,按照限額饒讓抵免法,則我國應對總公司征稅( )。 A.175萬元 B.160萬元 C.150萬元 D.145萬元 【答案】C 【解析】抵免限額=100×25%=25(萬元);境外優(yōu)惠饒讓視同納稅=100×30%=30(萬元)。 25萬元<視同實納30萬元,可抵免25萬元;我國應征所得稅額=(100+600)×25%-25=150(萬元)。 為什么不考慮實際繳納的15萬元

84785042| 提問時間:2022 08/2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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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你好,這里要求的是應納,不是補交
2022 08/22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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