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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作家王先生從本單位領(lǐng)取工資收入7500元,到某高校做學(xué)術(shù)報告,取得講課報酬6000元,在中國作家出版社出版著作一部,取得所得60000元,同時將自己一本未出版的著作手稿拍賣,通過競價,最終由中國作家出版社買走,競價為150000元,王先生3月份的四筆所得是否可以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應(yīng)納稅額?由誰來代扣代繳,還是由王先生自行繳納(不計算,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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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3月份的四筆所得不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應(yīng)納稅額,應(yīng)按月預(yù)扣預(yù)繳,工資由單位代扣代繳,講課報酬由高校代扣代繳,稿酬讓中國作家出版社出版代扣代繳,著作手稿拍賣由中國作家出版社打扣代繳。
2022 06/02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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