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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9| 提問時間:2022 05/20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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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芳芳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同學你好,煉鋼廠對商貿廠行使的是代位權,我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債權人之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代位權條件包括: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2、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yōu)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雖怠于行使權利,但并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2022 05/20 12:38
胡芳芳老師
2022 05/20 12:43
該行為是符合規(guī)定的,煉鋼廠符合行使代位權的條件,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被告是被代位的債權的債務人,也就是商貿公司,符合訴訟要求。
胡芳芳老師
2022 05/20 12:43
法院應該判決商貿公司支付100萬元到期貨款至煉鋼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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