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A公司2015年12月16日購入甲設備,成本3,000,000元。會計上采用年數(shù)總和法計提折舊,使用期限為5年。稅費規(guī)定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使用年限也是5年,預計無殘值。2017年之前享受15%的所得稅優(yōu)惠稅率,但是從2017年1月1日開始稅率恢復為25%(假設A公司無法預期所得稅率的這一變動)。假設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收差異,2015年年末“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賬戶余額為0,2016年至2018年計提折舊前稅前利潤分別為5,000,000元、6,000,000元和6,000,000元。A公司未對甲設備計提減值準備。假設預計未來能夠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產(chǎn)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要求: (1)做出2016-2018年相關業(yè)務的會計分錄。 (2)計算:A公司2016-2018年各年年末資產(chǎn)負債表上的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余額;A公司2016-2018年各年的所得稅費用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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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300萬-300萬×5/15=200萬
300萬-300萬/5=240萬
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40×25%=10萬
借,所得稅費用500萬×25%
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10萬
貸,應交所得稅540萬×25%
2017年
會計口徑300萬-100萬-300萬×4/15=120萬
計稅口徑300萬-60×2=180萬
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60×25%-10=5
借,所得稅費用600×25%
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5
貸,應交所得稅600×25%+5
2018年
會計口徑300萬-180萬-300×3/15=60萬
計稅口徑300萬-180萬=120萬
借,所得稅費用600×25%
貸,應交所得稅600×25%
2022 04/29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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