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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chǎn)法中的一年前事項的撤銷權和半年事項撤銷權有哪些

84784978| 提問時間:2022 04/22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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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棠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前一年內(nèi),涉及債務人財產(chǎn)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chǎn)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chǎn)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chǎn)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模唬ㄎ澹┓艞墏鶛嗟摹?/div>
2022 04/22 15:56
海棠老師
2022 04/22 16:00
半年事項撤銷權: 所謂“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是指“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chǎn)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因此,需要判斷在個別清償?shù)臅r候該企業(yè)法人是否屬于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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