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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正公司2×16年1月1日購入一項價值為90萬元的無形資產(chǎn),使用年限不可預測預計無殘值。計稅時采用直線法按照10年攤銷。2×16年末對該項無形資產(chǎn)進行減值測試,計提減值損失6萬元,2×17年末經(jīng)測試未減值。2×17年及以前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按照2×17年頒布的企業(yè)所得稅法新規(guī)定,輝正公司從2×18年起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要求(1)計算2×16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chǎn)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以及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2)編制2×16年12月31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會計分錄;(3)計算2×17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chǎn)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以及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4)編制2×17年12月31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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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16年末賬面價值90-6=84 計稅基礎等于81 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3x33%=0.99 (2)借:所得稅費用0.99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0.99(3)17年末賬面價值等于84 計稅基礎等于72 遞延所得稅負債等于(84-72)x25%=3 (4)借:所得稅費用2.01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2.01
2022 03/2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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