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外購一批實木素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金額120萬元;另支付運費2萬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2)將上述外購己稅素板30%連續(xù)生產(chǎn)A型實木地板.當月對外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60萬元。 (3)將上述外購已稅素板30%委托乙廠加工B型實木地板,當月加工完畢全部收回,乙廠收取不含稅加工費5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乙廠同類實木地板不含稅售價為65萬元。 (4)將外購的材料成本為48.8萬元的原木移送丙廠。委托加工C型實木地板,丙廠收取不含稅加工費8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丙廠無同類實木地板售價。當月加工完畢甲廠全部收回后,對外銷售70%,取得不含稅銷售額70萬元,其余30%留存?zhèn)}庫。 (5)主管稅務機關3月初對甲廠進行稅務檢查時發(fā)現(xiàn),乙廠己按規(guī)定計算代收代繳消費稅,但丙廠未履行代收代繳消費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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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2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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