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我們公司與客戶簽訂了一份維修合同,我們提供勞務(wù)和配件進行維修,勞務(wù)是公司員工,配件取得進項發(fā)票,其中進項發(fā)票的稅收分類是“閥門龍頭”;但是客戶要求我們給他開的銷項發(fā)票的稅收分類是“勞務(wù)”,這個可以嗎?(就是進項和銷項的分類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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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維修合同是開勞務(wù)的發(fā)票。
2021 12/03 09:25
玲老師
2021 12/03 09:26
你可以做混合銷售。提供維修的同時,銷售少量附件。
84785022
2021 12/03 09:27
但是所涉及到的勞務(wù)是我們公司員工,其中的一部分成本是配件,如果我們開勞務(wù)發(fā)票給對方,會造成進項票和銷項票的稅收分類不一樣,這可以嗎?
玲老師
2021 12/03 09:31
就不要只寫寫維修合同,在合同里也要寫清楚配件是多少。維修費是多少,寫清楚。
84785022
2021 12/03 09:35
有寫到配件及人維修,但是沒有寫具體多少,這個可以嗎?
玲老師
2021 12/03 09:36
。可以的,按照實際開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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