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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用承兌支付給對方的貨款,對方再用這張承兌支付給我公司貨款可以嗎

84784950| 提問時間:2021 11/11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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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你好 可以的,但是這種屬于回頭背書,是受到一些限制的
2021 11/11 16:41
84784950
2021 11/11 16:44
什么限制?
王超老師
2021 11/11 16:46
2.1.1:持票人為出票人時:此時出票人對于其前手沒有追索權(quán),也就是說,在出票人以前的所有在匯票上背書或簽名的債務(wù)人,都不對出票人負擔(dān)保責(zé)任,出票人只能對承兌人行使付款請求權(quán)。票據(jù)法上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因為,此時的持票人,即出票人是票據(jù)上所有前手的最端首,但同時又是所有其他背書或簽名人的后手。如果允許出票人向其前手追索,被追索的前手可以后手的身份再向出票人追索,這實際是形成了一種簡單循環(huán),既增加了追索數(shù)額,又累及每一個背書人,毫無實際意義。 2.1.2:持票人是背書人時:此時該持票人對其后手沒有追索權(quán)。例如匯票經(jīng)甲(出票人),背書人乙、丙、丁;戊之手,后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時丁對于戊無追索權(quán)。因為戊既是丁的后手,同時又是丁的前手,若丁向戊迫索,戊亦可以后手的身份對丁追索。同樣造成濟循環(huán)追索,毫無意義。 2.1.3:持票人如為承兌人時:該持票人對任何人都無追索權(quán)。這是因為承兌入作為匯票主債務(wù)人,對匯票有付款的責(zé)任。而行使迫索權(quán)的前提是匯票不獲付款。因此承兌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迫索。 2.1.4:持票人為保證人時:因回頭背書而取得票據(jù)的保證人除可以向被保證人行使追索權(quán)外,其余的與被保證人的地位相同,被保證人的追索權(quán)有什么限制,保證人就有什么限制。這一點不同于因履行了保證責(zé)任而持有票據(jù)的情形,此時的保證人可以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均取得持票人的資格,’可以行使迫索權(quán)。 2.1.5持票人為參加付款人時:與保證人為持票人相同,除可以向被參加入行使追索權(quán)外,“其余適用于被參加人的地位。 2.1.6:持票人為未承兌的付款人、未參加承兌的預(yù)備付款人以及擔(dān)當付款人時:因為這三種人都不是票據(jù)的債務(wù)人,因此當他們依回頭背書取得票據(jù)以后,可以向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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