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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某生產(chǎn)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 5月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一臺2008年9月購進的設備,取得收入200萬元,該設備原值為 180萬元。要求:計算銷售使用過的設備需交多少增值稅?有過程

84785012| 提問時間:2021 10/16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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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山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你好,適用2010年的政策,應交增值稅=200/(1+4%)*2%=3.85萬元
2021 10/16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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