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和乙兩個企業(yè)均為自行車零售企業(yè)。甲企業(yè)的年銷售額為420萬元(不含稅),不含稅購進額為357萬元;乙企業(yè)的年銷售額為450萬元(不含稅),不含稅購進額為405萬元;兩者均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于兩個企業(yè)的年銷售額均達不到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標準,稅務機關對兩個企業(yè)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納稅人依簡易計稅方法征稅,征收率為3%。甲企業(yè)應納增值稅12.6萬元(=420x3%),乙企業(yè)應納增值稅13.5萬元(=450x3%),兩者合計應納增值稅26.1萬元(=12.6十13.5)。如何籌劃才能減輕增值稅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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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您好。建議兩個公司合并。
銷項825*0.13=107.25
銷項762*0.13=99.06
應納稅107.25-99.06=8.19萬
2021 09/2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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