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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前期差錯和前期調整,有什么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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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事項發(fā)生的時間節(jié)點不同。
前期差錯更正發(fā)生時間都在年末12月31號之前,比如一筆收入記錯賬了,本來1000萬的收入,做成了一個億,利潤多做了9000萬,賬記在2018年,當時沒有發(fā)現,到了2020年審計審出來了,這時的更正就屬于前期差錯更正。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調整,事項發(fā)生的時間節(jié)點是12月31號以后到年報報送之前這段時間。因為不在年報期,調整報表就不合適,但事項已經發(fā)生,如果不做處理可能會影響報表者的判斷。
比如公司2019年經營很正常,沒有大事。到了2020年元月份,突然出一個重大安全事故,損失是千萬級的。這時年報還沒報送,投資者有權利了解具體情況,這就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可以算最沒有存在感的項目之一了。會計報表附注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有專門的事項,但大多數公司在填報時都只會寫上一個字——“無”。
是真沒有還是沒在意呢?以上市公司年報為例,我國的1到4月份是上市公司年報報送期,四個月的時間,占到一年的三分之一了。即使有公司早一點報送也有二三個月的時間了,說這期間偌大的公司一點日后事項都沒有,而且是好幾年、大多數公司都沒有,顯然是有問題的。
從會計到審計,大伙對日后事項都不怎么重視。畢竟年報期時間緊任務重,上一年的事還沒搞清,誰還在意當前的事呢,有事也是能拖就拖,力爭放到明年年報時再說。
可沒有重視的日后事項真重視起來還是滿重要的,這里就舉一個案例。
A公司有一筆對B公司的應收賬款1000萬元,在還在授信期,按會計政策2016年底提了5%壞賬準備。到了17年2月發(fā)現B公司老板因**輸錢跑路了,B公司資金支付出現了困難。此時公司年報還沒有對外披露,明顯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問題是日后事項還分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我們要不要因此對將報送的報表進行調整呢?
按準則的說法,區(qū)分調整還是非調整的關鍵是事件的發(fā)生是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前還是之后,即B公司老板**輸錢導致公司資金斷裂是16年12月31號之前的事還是之后的事。如果是之前的事,那就是要針對這筆應收款專項計提壞賬準備,多則全額計提,少則一半。如果之后的事,那就可以不動16年報表,只在會計報表附注——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提示一下即可。理論說起來容易,操作就有難度。B公司老板**不是一天兩天了,外人很難分清到底那天輸的錢。所以調整還是不調整A公司是有一定主動權的,因為沒到付款期,它可以對B公司的事視而不見,還是寫“無”,它也可以聲稱此事是17年的事,只說不動。當然如果A公司16年經營業(yè)績不錯,它也可能提交一些B公司在16年經營不善的證據,直接在16年補提500到1000萬的壞賬準備。不論那一種方案,我們沒有足夠的證據反駁。
所以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操作空間不小,有必要引起投資者、財務和審計人員的重視
前期差錯更正,顧名思義,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以前期間的賬有問題,在以后的期間進行調整。前期可以是一年前,兩年前,三年前等等。這種差錯來源于幾個方面:1會計政策運用不正確,比如應當資本化的處理進入資產,結果費用化進入損益;2會計估計的錯誤,比如資產的折舊年限,殘值率等,比如應收賬款的壞賬計提等等;3除以上2種之外的其他差錯,比如漏記某筆交易,比如提前確認收入,比如賬戶的分類不正確,這個方面很容易是舞弊的源頭。會計處理則是能還原則還原(追溯調整法),不能還原則調整當期(未來適用法)。前期差錯調整走權益。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主要是針對當期的財務報表來說,是資產負債表日(一般是12月31日)到財務報告日(一般是上半年的后幾個月)之間發(fā)生的事項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分為兩類日后調整和日后不調整事項,日后調整事項則是現在發(fā)生的事項對當期的資產負債表日之前已經發(fā)生的事項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比如訴訟預計負債的計提,訴訟當時發(fā)生可能計提300萬預計負債,結果2月份出現新的證據很可能損失1000萬,這樣就會進行會計調整,調整相關科目(資產負債損益);日后非調整事項則是資產負債表日后發(fā)生的事項,之前未發(fā)生,比如一家公司12月31日高高興興開開心心結完賬,然后公司所有人開心回家過年,2月份年后上班發(fā)覺公司總部大樓倒塌,則不會進行會計調整,一般需要披露公司大樓倒塌會對公司經營造成什么影響,如果會使公司破產,則可能需要更換財務報告的編制基礎——這是一個極端的情況,哈哈。簡言之日后調整事項就是日后一定時間內有了更加清楚的證據,對之前的會計核算更加準確,并不是一個錯誤。
2021 08/11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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