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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產半年前,對已到期的債券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可以撤銷嗎

84785020| 提問時間:2021 08/09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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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us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個別清償行為的撤銷條件 依據本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的個別清償行為成為可撤銷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清償行為發(fā)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這是時間上的要求。如果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六個月前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無論該債務的清償期限已經或者尚未屆滿,也不應該成為本條規(guī)定的可撤銷的對象;如果該債務的清償期限尚未屆滿,并且該行為發(fā)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則屬于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可撤銷的行為。 (2)債務人必須具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即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也就是說,債務人必須處于無力清償(或者支付不能)的狀態(tài)。
2021 08/09 16:28
84785020
2021 08/09 16:30
就是6個月內清償的到期債券也可以撤銷是嗎
venus老師
2021 08/09 16:36
滿足條件是可以撤銷的,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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